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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重大变化

发布:2018-12-19 12:02,更新:2010-01-01 00:00

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修正案草案,修改了我国《公司法》的12个条文。新《公司法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。新《公司法》在以下三个方面完善了我国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。
 第一,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。除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,取消了关于股东(发起人)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,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;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。转而采取股东(发起人)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、出资方式、出资期限等,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。
 第二,取消了注册资本及出资形式的法定限制。首先,取消了注册资本Zui低限额制度,除对公司注册资本Zui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,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的Zui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、10万元、500万元的限制。其次,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(发起人)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。
 第三,简化公司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、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。公司登记时,也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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